loz2013loz咸民终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王永宏与马琪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宏,马琪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0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琪林上诉人王永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功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第00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永宏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宏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上诉人王永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鑫审 判 员 吕娟芳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