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高潮与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杨华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潮,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杨华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71-1号原告:李高潮。委托代理人:李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汉沙路以东。委托代理人:张道胜,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杨华林。委托代理人:张道胜,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厦B座4楼。负责人:刘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潮诉被告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杨华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潮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上述被告先予执行医疗费1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高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的请求额度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结合原告李高潮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在的责任,酌情支持80000元。该额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当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先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李高潮80000元(交强险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