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婚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3日公告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张某某相识,于201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时隔不久,被告为一些家务事与我争执不休,毁物、焚物,用恶毒语言及行为诅咒我,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这段婚姻令我身心俱疲、痛苦,严重损害我自尊、人格,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我与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在广州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双方于2010年2月25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张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农历正月十九)独自一人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并经本院审查,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杜某某当庭所举结婚证,能够证明双方结婚时间,二人婚姻系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杜某某当庭陈述被告张某某婚后下落不明,有商南县白浪镇泉垭村村委会证明、证人杜某、曹某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张某某即外出下落不明,双方现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杜某某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缺席,本案对财产部分不予涉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洪君审 判 员 :何显空人民陪审员 :张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