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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N×××××号轿车,沿创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业路交叉口时,与沿工业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杜X驾驶的豫N×××××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mg/100ml,为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杜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穆全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