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孟宪侠与张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侠,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侠。被执行人张琪。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琪立即履行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08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琪在徽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张琪在你行的存款600元,直至提齐86175.4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