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震,经理。被执行人刘卫国,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卫国支付物业管理费4566元、一审诉讼费7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卫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卫国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清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