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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二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酒泉王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案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酒泉王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齐,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莉,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酒泉王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王狮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及委托代理人李齐、粱建莉,被上诉人奇正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法院(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酒泉王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7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审判长刘工审判员田荣代理审判员周雷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郑治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