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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一辆雅阁牌小型轿车(粤S*****)以约为75.17km/h-78.12km/h的速度(该路段限定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从东莞市虎门东风往虎门太平广场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金洲段149号路段,当交通信号灯亮红灯时仍继续通过路口行驶,遇被害人藏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粤S*****)搭乘被害人史某某(男,殁年27岁)从虎门太平广场方向往虎门东风方向迎面驶来,在此过程中,黄车车头与藏车车头相碰撞,碰撞后黄车车头右侧再与停放在道路右侧停车位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骊威牌小型轿车(粤S*****)车头左侧、被害人周某某的别克牌小型轿车(粤S*****)车尾左侧发生碰撞,周某某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头再与停放在该处停车位的被害人陈某某的飞度牌小型轿车(粤S*****)车尾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史某某、藏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5月8日,史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84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藏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藏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史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收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公证书,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与粤S*****、S*****、粤S*****的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以上车主均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相关责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又与被害人藏某某、被害人史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后者经济损失,获得了后者的谅解,后者均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多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一直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告人生活在单亲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等辩护意见。经查,以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和死者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还考虑到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认真悔罪,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邝中允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