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春与XX、沈晓春、孙路兴、朱志耀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26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11月1日因赌博于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7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9月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5月4日因赌博于被罚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元。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8年5月20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7月30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2月25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元。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卫东,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高中肄业,无业。2013年4月16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志刚、被告人孙某、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叶卫东、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太湖东路龙湖原山工地北侧一个鱼舍内聚众赌博。其中由被告人朱某召集被告人陈某在赌博活动中负责抽头,并召集魏小建、包昆、刘建祥(均另案处理)在赌博过程中望风。由被告人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共聚集侯某、杨某乙、周某等三十余人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搜缴抽头渔利人民币12520元。现暂扣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杨某乙、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沈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被告人杨某甲、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分别所提被告人杨某甲、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被告人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杨某甲、陈某有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朱某、杨某甲、孙某、沈某、陈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沈某、陈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抽头渔利人民币12520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