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X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X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X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需调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XX需要调查收集证据,自愿撤回起诉。原告张XX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员 欧阳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唐庆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