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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X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X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X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需调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XX需要调查收集证据,自愿撤回起诉。原告张XX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员 欧阳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唐庆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