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冉启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冉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万州区太白路99号。代码证:67613265-2。法定代表人黄小京,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维清,塘坊分理处主任,住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分理处宿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开宜,塘坊分理处客户经理,住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分理处宿舍(一般代理)。被告冉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冉启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冉启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冉启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