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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孙×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王×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4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女,1988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7月3日羁押,因怀孕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人王×预产期将至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审理无法正常进行,为保证被告人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于2013年10月9日裁定对被告人王×中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孙×伙同王×、陆行春(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西二旗地铁站南侧桥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何×贩卖机动车驾驶本一本。同日,被告人孙×被抓获归案。2013年7月3日,被告人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上述机动车驾驶本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田×、俞×、何×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截图,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辨认笔录,身份证明,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那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