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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4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个体经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在本市海淀区海军总医院门口外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金达招待所”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1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起获的印章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页照片,手机通话照片,身份材料,证人李、杨、伍、朱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