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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2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海纳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海纳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2624号原告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务大厦15层1501。法定代表人张锦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海纳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5号楼-1至1层2单元2011室。法定代表人张海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孙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联媒公司)与被告北京海纳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堂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海纳堂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5号楼-1至1层2单元2011室,本案应由��告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询,中视联媒公司称其确定管辖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中视联媒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视联媒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5层1501。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中视联媒公司提交的《北京西站北广场LED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对本合��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甲方为海纳堂公司,乙方为中视联媒公司。上述约定系双方对于协议管辖的约定,该约定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上述协议管辖约定,应由中视联媒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视联媒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5层1501。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海纳堂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海纳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海纳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窦文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