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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徐全成与曹树立、黄惠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成,曹树立,黄惠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86-2号原告徐全成,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诉讼代理人:李骏,系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丘浩宏,系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树立,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惠城区。被告黄惠珍,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成诉被告曹树立、黄惠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全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全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全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代理审判员 杨 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升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