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学通诉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通,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412号原告胡学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通与被告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旌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胡学通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康健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胡学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学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康健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胡学通提供的担保财产:川FU15**汽车一辆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