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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宏柏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宏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俞宏柏,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朱维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桃程,被告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宏柏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宏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俞宏柏负担。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