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与余乐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余乐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乐栋,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诉被告余乐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乐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代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