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郭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