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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董超与张玉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张玉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71-1号原告:董超,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玉宝,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与被告张玉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玉宝所有的皖A×××××江淮牌黑色车一辆。原告董超自有财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玉宝所有的皖A×××××黑色江淮牌车一辆,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毁损或设定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乐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