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韩腾飞与刘德省、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腾飞,刘德省,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韩腾飞,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韩国战,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德省,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腾飞诉被告刘德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腾飞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社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