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霍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霍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