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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霍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霍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