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财信环球旅行社与胡达文旅游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胡达文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199号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海东青大厦副楼*楼***室。法定代表人石启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华,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达文,男,35岁。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与被告胡达文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龚道新、吴启彬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丁黎担任记录,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光华、被告胡达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诉称,2009年3月1日,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与被告签订了《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2009年办事处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完成接待3000名游客的任务,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根据业务情况向被告提供周转资金,年度末总团款结算截止日期为当年公历12月20日,逾期资金不能回笼不论何种原因,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按照20%年利率向被告收取资金占用费,有效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责任书签订后,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先后为被告垫付了团款费用109219.48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偿还。2009年,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更名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即原告)。现在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胡达文偿还原告垫付的团款等费用109219.4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09年3月1日,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与被告签订《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2009年办事处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书》,拟证实被告为原告完成接待3000名游客的任务,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根据业务情况向被告提供周转资金,年度末总团款结算收回,逾期资金不能回笼不论何种原因,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按照双方约定利息向被告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2、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与被告业务往来明细账一份,拟证实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北京办事处2009-2012年业务往来明细账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垫付的团款等费用109219.48元未付的情况。被告胡达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欠款认为是事实,但是有些款项需要核减。被告胡达文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状内容没有异议,欠款是事实,但是具体数额要以对账的为准,被告胡达文2009年度北京办事处应报销费用明细为:1、北京办业务员费用(向圣全):1130+1180+600+1132=4042.00元;2、2009年度招待地税局以及省公司领导:32080.00元;3、2009年招待坏球公司领导:2800.00元;4、环球国旅慰问金:800.00元;5、东航旅游房费:11385.00元;6、广告费用:31000.00元(具体明细付申请报告);7、因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总部操作失误,组团社扣42800.00元(BJ090818A团北京商旅通捷诡计旅行社有限公司36人团扣款9650.00元,BJ090721A团北京嘉华国际旅行社44人团扣款11850.00元,BJ090605A团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78大4小扣款21300.00元);8、2009年北京办房租,负责人工资;9、土特产6-8月份没返利,土家风情园、坐龙峡、滴水洞、德夯苗寨都没有算返利;10、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张家界国际森林公园大门票还未算返利;11、按国家标准报销2007年、2008年、2009年共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以上款项应该从欠款中抵减。被告胡达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关于2009年6月5日78大4小的投诉函一份、投诉书两份、2009年北京办广告费用申请报告一份。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对被告胡达文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胡达文提交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胡达文2009年度北京办事处应报费用明细为:1、2、3、4、5、6、7项认为属实,认可,即北京办业务员向圣全费用4040元、环球国旅慰问金800.00元、东航旅游房费11385.00元、广告费用31000.00元、因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总部操作失误,组团社扣42800.00元(BJ090818A团北京商旅通捷诡计旅行社有限公司36人团扣款9650.00元,BJ090721A团北京嘉华国际旅行社44人团扣款11850.00元,BJ090605A团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78大4小扣款21300.00元);以上款项为(4042+800+11385+31000+42800=90027.00元)公司认可;被告所列8-11项:即8、2009年北京办房租,负责人工资;9、土特产6-8月份没返利,土家风情园、坐龙峡、滴水洞、德夯苗寨都没有算返利;10、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张家界国际森林公园大门票还未算返利;11、按国家标准报销2007年、2008年、2009年共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不予认可。对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和被告胡达文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真实、合法、有效、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证据的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3月1日,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与被告签订了《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2009年办事处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完成接待3000名游客的任务,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根据业务情况向被告提供周转资金,年度末总团款结算截止日期为当年公历12月20日,逾期资金不能回笼不论何种原因,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按照20%年利率向被告收取资金占用费,有效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责任书签订后,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先后为被告垫付了团款费用109219.48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偿还。2009年,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更名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即原告)。2013年8月23日,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达文偿还原告垫付的团款等费用109219.4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胡达文提出的2009年度北京办事处应报费用明细1、2、3、4、5、6、7项认为属实,予以认可,即北京办业务员向圣全费用4040元、环球国旅慰问金800.00元、东航旅游房费11385.00元、广告费用31000.00元、因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总部操作失误,组团社扣42800.00元(BJ090818A团北京商旅通捷诡计旅行社有限公司36人团扣款9650.00元,BJ090721A团北京嘉华国际旅行社44人团扣款11850.00元,BJ090605A团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78大4小),以上款项为(4042+800+11385+31000+42800)=90027.00元,原告同意在被告的欠款总数中予以抵减;对被告胡达文提出的其他应抵减项目,即8、2009年北京办房租,负责人工资;9、土特产6-8月份没返利,土家风情园。坐龙峡、滴水洞、德夯苗寨都没有算返利;10、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张家界国际森林公园大门票还未算返利;11、按国家标准报销2007年、2008年、2009年共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认为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张家界环球国际旅行社2009年办事处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书》,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完成接待一定数量的游客的任务,原告向被告提供周转资金,年度末总团款结算收回,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各自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回笼资金原告为其垫付的资金109219.48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回笼资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团款109219.4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达文提出的应报销项目共计90027元,予以认可并同意抵减,在双方抵减后,被告的欠款总数为19192.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达文偿还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垫付的团款等费用19192.4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被告胡达文承担1000元,原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承担14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