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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师贤与郑振辉、福建顺江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师贤,郑振辉,福建顺江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736号原告赵师贤,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华,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振辉,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福建顺江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甘棠镇国泽村外塘田。法定代表人郑义成,董事长。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光榕、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师贤与被告郑振辉、福建顺江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