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书怀诉王怀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怀,王怀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王书怀,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怀艮,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怀诉被告王怀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书怀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