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涂皓与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鑫和易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07号原告涂某。委托代理人宋代。被告鑫和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鑫和易融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