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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涂皓与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鑫和易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07号原告涂某。委托代理人宋代。被告鑫和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鑫和易融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