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山和与邹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山和,邹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陈山和,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少玉,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山和与被告邹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山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少玉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4日被告因购买一份养老保险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元;同年2月9日被告以其购买制茶机器缺乏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同年4月1日被告以其急需资金为由,第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2012年7月30日原告到华安法院起诉,同年9月2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后被告没能按协议内容履行,故请求判令被告邹少玉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150元及利息4440元。被告邹少玉未作书面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书证《借条》二份,《借条》记载:“邹少玉向陈山河暂借现金壹万元正,月利息按2%计算。借款邹少玉借10个月还。2011年2月19日。邹少玉向陈山河暂借现金壹万元正,月利息按2%计算,借1年。借款邹少玉。2011年4月1日。”和“兹欠陈山和先交保费4500元(肆仟伍百元正)。邹少玉,2011年1月24日;2012年2月9日还850元,实欠1150元,截止到2013年2月。”另查明,原告承认被告女儿邹某替被告还部分借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81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欠条》一份、《协议书》一份、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核,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内容合法,依法成立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8150元,被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利息4440元是以尚欠本金181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结欠利息,其他利息债权原告自愿放弃。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计算有误,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力,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少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山和借款本金人民币1815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山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邹少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元,其他诉讼费560元,共计人民币925元,由被告邹少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卫群审 判 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冯素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爱玲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