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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臣俭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臣俭,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84号申请执行人崔臣俭,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法定代表人王永光,该单位总队长。申请执行人崔臣俭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臣俭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生活补助费48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