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四川省金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四川省金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90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吴宣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运秀,职务不详。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金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91365元,执行费1131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金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