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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迎春,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柴玮,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232-3号申请执行人江迎春。被执行人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桃源居世外桃源文化艺术中心1栋201、301、401、501。法定代表人柴玮。被执行人柴玮。被执行人王惠。上述当事人之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4月18日提出提出诉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2)深宝法立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具体如下:一、江迎春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民路西侧贤基大厦一栋6C的房产;二、江迎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4B-012的房产;三、江迎春、吴功节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村16栋5A的房产;四、邵红群、翁志金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建安路洪雅花园三期雅豪轩E栋E1-603的房产。现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迎春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民路西侧贤基大厦一栋6C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江迎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4B-012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江迎春、吴功节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村16栋5A房产的查封。四、解除对邵红群、翁志金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建安路洪雅花园三期雅豪轩E栋E1-60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