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商修文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与高卫、祁县明旺养牛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高卫,祁县明旺养牛有限公司,祁县鑫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榆商修文初字第8号原告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卫,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晋中市祁县昭馀镇居民,住祁县。被告祁县明旺养牛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城赵镇里村养殖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锁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祁县鑫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峪口乡北团柏村。法定代表人高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卫、被告祁县明旺养牛有限公司、被告祁县鑫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李涛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B座8层810、811商业用商品房2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卫、被告祁县明旺养牛有限公司、被告祁县鑫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李涛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B座8层810、811商业用商品房2套。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春晨审判员 陈惠敏审判员 赵华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