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李某,中国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唐建勇,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远思。被告万某,柳钢职工。原告李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贵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记珍、莫欣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见凤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勇、刘远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相识,由于年龄等各方面条件相当及网上聊得也很投机,双方迅速的发展成为现实生活中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都是单身的大龄青年,对婚姻家庭的渴望由来已久,为此最终草率的促成了这桩毫无任何感情基础的婚姻。两人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很显然是危机四伏的,很快第一次危机就爆发了。2012年8月22日,被告竟然因为一些日常琐事对已有孕在身的原告大打出手,且还是抡起椅子对原告施暴,这种全然不顾后果的做法实在另原告心寒,最后幸而原告及时报警110及时赶到才平息这次事件。被告的此次行为造成正在怀孕中的原告极度的恐慌,也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更是直接导致原告在受到强烈的刺激和感情伤害后无奈的选择了终止妊娠。其实,当时原告就已经产生了结束这段太过草率的婚姻的想法,但由于事后的几个月里,被告一再的道歉和纠缠,原告还是力排亲友的疑虑及异议宽忍的原谅了被告。并且还瞒着家人让被告搬入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内共同生活,期望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改善双方的关系,增进彼此问的夫妻感情。谁知,事与愿违好景不长,2013年的8月2日,仅仅因为原告没能如先前约定陪被告一起去参加网友组织的一场气排球赛,一番争执之下,被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这次动手造成原告双手手臂及身体多处淤黑;原告只得再次报警处置,谁知警察刚走被告又开始在楼栋内大吵大闹,猛踹房门破坏原告的财物,给原告与周边的邻居的生活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无奈之下原告又叫来自己的同学进行劝阻,才最终将原告安全带离现场。另被告曾于2013年3月至4月间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用于被告个人经营活动,并立下借据承诺2013年4月30目前如数归还。而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综上,被告一再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原告身心俱疲且心生恐惧,对被告更是彻底的失去信心,本来就毫无感情基础可言的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的破裂,加上在将近一年的婚姻中双方基本没有在一起真正的共同生活,也没有任何的共同财产,可以说这已经是一个名存实亡的婚姻。因此,原告经过慎重考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同时,判令屡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被告,向身心皆受到严重伤害的原告依法给予离婚损害赔偿,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威严;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偿还婚内个人借款人民币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某未作答辩。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于2012年5月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相识,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2012年8月22日,原、被告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并动手打伤原告。原告认为2013年的8月2日因为原告没能如约陪被告一起去参加网友组织的一场气排球赛,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再次动手造成原告双手手臂及身体多处淤黑;原告只得再次报警处置,谁知警察刚走被告又开始在楼栋内大吵大闹,猛踹房门破坏原告的财物,给原告与周边的邻居的生活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无奈之下原告又叫来自己的同学进行劝阻,才最终将原告安全带离现场。被告于2013年3月31日写下借条言明:“我万某向李某借到现金人民币45000元,定于2013年4月30目前归还。”为此引起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相识成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确产生裂痕,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贵传人民陪审员 莫新能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见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