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上海忆非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灵星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忆非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灵星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上海忆非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工业园区B2型32号。法定代表人:吕忆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菊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祥旭,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东莞市灵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街口村朗尾路第一栋。法定代表人:林木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忆非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灵星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上诉人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