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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田利香与王舒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利香,王舒立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田利香,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69年11月16日生,住沙河市。被申请人王舒立,男,汉族,1982年7月7日生,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人田利香与被申请人王舒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舒立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利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舒立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