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冯学军与周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军,周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06-1号申请执行人:冯学军,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玉敏,女,1974年生,汉族,冯学军申请执行周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玉敏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周玉敏银行帐户为的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