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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2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2013年6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陈××经网友韦某介绍加入一个以推销“风韵之情化妆品”为名发展下线,并从中抽取提成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购买上述商品的数量多少来划分组织成员管理层级(从高到低共有a、b、c、d、e五个级别)。2010年2月,被告人陈××被刘某发展成为c级领导,到2011年7月被告人离开该传销组织为止,其负责管理过湖州二联桥附近、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和白云新村、黄岩区九峰新村等地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陈××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多人为自己下线,担任c级领导一年多期间管理过传销成员30余人。另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苏某、吴某、梁某、李某、罗某、肖军、宋姣、王甲、周某、刘乙、黄甲、张甲、卢某某、杨某某、何新村、田保社、李某、曹某某、邱某、毛迪、袁阳阳、蔡某某、肖莉、朱某某、王乙、唐某某、唐书兵、朱某、段某某、刘丙、黄乙、陈某、韩某某、张乙、张丙、何某某、周某某、刘丁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组织、领导以推销“风韵之情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