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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承哲、朴相旭、李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承哲,朴相旭,李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李新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许承哲,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朴相旭,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秀贤,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承哲、朴相旭、李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和头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25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朴相旭的银行存款4252.60元和被执行人李秀贤的银行存款20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和头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公方忠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许大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朴 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