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刘丽利、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刘丽利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水原市八达区梅滩洞416番地。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东,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40号二层208房。法定代表人:刘炎城。被告:刘丽利,系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新文园国际数码城一层a044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被告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刘丽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审判长 陈锦堂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秀清涂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