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法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XX与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神木县。被执行人武XX,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XX当即履行:1、向李XX支付贷款45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22‰,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4190元,执行费7570元。但被执行人武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武XX所有陕K878**宏昌天马牌车一辆和陕KY45**长城牌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武XX所有的陕K878**宏昌天马车一辆和陕KY45**长城牌小车一辆。扣押期间武强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车辆,不得对被扣押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