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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茆丽丽与茆军、茆丽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1-2024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丽丽,茆军,茆丽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024号原告:茆丽丽,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法定代理人:温静,女,安徽某报临时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茆丽丽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文俊,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磊,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茆军,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合肥某公司临时垃圾清运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陈荣,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茆丽萍,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张付喜,男,苏州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茆丽萍的丈夫。原告茆丽丽与被告茆军、被告茆丽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丽丽的法定代理人温静,被告茆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荣,被告茆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付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茆丽丽诉称:被继承人茆会庆2012年5月2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继承人身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茆军、大女儿茆丽萍以及小女儿茆丽丽(精神类二级残)。被继承人茆会庆死后遗有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房地权庐字第XXXXX号)房屋一套。被继承人茆会庆死后,茆军和茆丽萍霸占了茆会庆留下的房子,强行更换了门锁,不准茆丽丽进入,意图将房产占为已有。故茆丽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茆会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价值47万元)。茆军、茆丽萍在庭审中辩称:是茆会庆让茆军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不是茆军强行霸占。茆军与茆会庆一起生活,该房屋应归茆军所有,茆军支付茆丽丽、茆丽萍相应价值。另,茆军和茆丽萍共借款10万元给茆会庆,遗产中应扣除相应的债务。经审理查明:茆军系茆会庆之子,茆丽萍、茆丽丽系茆会庆之女。茆丽丽为精神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2年5月26日,茆会庆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遗有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房地权庐字第XXXXX号)房屋一套。现茆军居住于该房屋。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价值47万元。另查明:2011年12月29日,本院受理了温静诉茆会庆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庐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许温静与茆会庆离婚;二、婚生女茆丽丽由温静抚养,茆会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茆丽丽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向茆丽丽支付抚养费600元,由茆会庆支付给温静;三、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住房一套归茆会庆所有;茆会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静补偿金115136元;四、驳回温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茆会庆未支付温静补偿金。还查明:茆丽丽、温静以及茆军和其家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茆军为装修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支付装修费18430元。以上事实,有茆丽丽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2)庐民一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2013)合民一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登记信息、(2012)庐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租房协议、收条、无房证明、海棠街道和杏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茆军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四份、房产证、装修协议及收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于茆军提交的学生卡、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幼儿园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茆军提交的安装材料费用预算表,并非正规发票或收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茆军提交的证人证言,虽证人表述茆会庆生前曾有过由茆军继承房屋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证明应由茆军一人继承该房屋,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茆丽丽,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故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应由茆丽丽继承,茆丽丽支付茆军、茆丽萍相应的补偿款。另,茆会庆生前尚欠的温静补偿金115136元,茆军支付的装修费18430元,均应从继承的遗产中予以扣除。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47万元,扣除债务133566元后为336434元,出于适当照顾茆丽丽的考虑,茆丽丽应支付茆军、茆丽萍的补充款分别为10万元。另,茆丽丽应当向温静负担债务115136元,向茆军负担债务18430元。茆军实际获得的款项为118430元。对于茆军和茆丽萍关于茆会庆生前尚欠其借款10万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由茆丽丽继承;二、茆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茆军118430元,支付茆丽萍100000元;三、茆会庆生前所欠温静债务115136元由茆丽丽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5元,由原告茆丽丽负担1395元,被告茆军负担1390元,被告茆丽萍负担1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