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封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8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日良,宜章县湘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于2013年10月18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封某于2013年10月18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秀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