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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嵩法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苏成生与马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生,马金芬,李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苏成生被执行人:马金芬被执行人:李树洪申请执行人苏成生与被执行人马金芬、李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嵩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马金芬、李树洪偿还苏成生1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苏成生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金芬、李树洪发出执行通知。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金芬、李树洪房产在查封中,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该房产处置变现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43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