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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赖申娣与陆久高、张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申娣,陆久高,张秋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赖申娣,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久高。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霞。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申娣与被告陆久高、张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申娣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申娣撤回对被告陆久高、张秋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申娣承担。审 判 员 王云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