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与被告冯志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冯志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法定代表人赵平海,男,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郭献忠,男,该场副场长。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的,男,约67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与被告冯志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负担。审 判 长 彭世玉审 判 员 刘继德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