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获嘉县位庄乡南屯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贺雪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穆应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