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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单怀华与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刘如扬,李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怀华,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刘如扬,李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单怀华。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如扬。被告刘如扬。被告李苏云。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蒿士建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怀华委托代理人张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刘如扬、李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怀华诉称:2012年10月15日,被告刘如扬因经营需要,以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名义向原告借款75000元,月息3000元,约定于2013年春节前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因沭阳县孟杰石英厂系被告刘如扬、李苏云合伙设立的企业,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刘如扬、李苏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系被告刘如扬、李苏云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2012年10月15日,被告刘如扬以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名义向原告借款75000元,月息3000元,约定于2013年春节(2013年2月10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加盖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印章的借条一份。到期后,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单怀华与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刘如扬以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名义向原告所借的75000元,应属合伙企业的债务。被告刘如扬、李苏云在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刘如扬、李苏云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双方约定月息3000元,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原告主动调整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刘如扬、李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单怀华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如被告沭阳县孟杰石英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刘如扬、李苏云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秀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