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道宏与向惠琴、林计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宏,向惠琴,林计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137-2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宏,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向惠琴,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计翩,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道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惠琴、林计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道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