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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与夏绍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责人丁远祥。委托代理人冒浩、周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绍芹。委托代理人业雄友。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成明。委托代理人殷燕军、陈梆。原审被告房永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夏绍芹、原审被告如皋��公安局、房永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