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温晓瑜、刘德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温晓瑜,刘德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侧宣传文化中心大楼底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X3152725-1。负责人:韦静,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文建辉,系广东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晓瑜,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刘德任,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温晓瑜、刘德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为97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伍青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