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大湾煤厂与被上诉人陈昌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大湾煤厂,陈昌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大湾煤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全上诉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大湾煤厂与被上诉人陈昌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3)云法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大湾煤厂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大湾煤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大湾煤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抗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相龙